| 河北省护理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 ||
| 作者:管理中心 来源:石家庄市护理学会 时间:2010-03-01 17:06:58 浏览数(8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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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护理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促进学会发展,建立规范的会员组织网络,依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和《河北省护理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学会批准的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企业会员。
第三条 会员管理的目的是广泛吸纳具备条件的护理科技工作者和与护理、医药卫生相关的事业、企业单位入会,充分落实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大为会员服务的力度,密切学会与会员的关系,调动会员的积极性,把学会办成会员和护理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四条 会员分类和入会:
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企业会员。
个人会员:承认本学会章程,符合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积极参与学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注册护士、行政管理和护理教育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可成为本学会个人会员。颁发河北省护理学会会员证。
团体会员:承认本学会章程,积极参加本学会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人数在20人以上的医疗机构、卫生院校、护理管理、科研机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可成为本学会团体会员。颁发河北省护理学会团体会员证。
企业会员:承认本学会章程,支持本学会工作,依法成立、合法经营、有良好信誉的企业,其产品得到学会的认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可成为本学会企业会员。颁发河北省护理学会企业会员证。
第五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
(一)不同类别会员分别按属地或单位编号,由学会统一建档管理。
(二)取得本学会会籍的会员要按时交纳会费,连续2年以上不交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亡故会员会籍自然注销。
(三)会员证遗失时,应向审核批准单位申明遗失原因,可按原证号码办理补发手续。
(四)会员凡有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损害本学会声誉的行为和擅自以本学会名义进行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
(五)各市护理学会及直属省直单位在每年上报会员数量时应将退会和注销的会员人数作专项统计。
第六条 会员管理
(一)各市护理学会、会员单位设专人负责会员的管理工作,掌握会员动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传达学会活动信息,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可根据各自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使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二)省级会员和国家级会员实行分级管理,符合条件的护理人员可同时加入河北省与中华护理学会,成为省与国家级会员,获得两级会员证,享受两级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有条件的市可以制定所属市的会员管理办法,发展本市会员。加入本市护理学会的个人或团体可同时申请河北省和中华护理学会会员,享受相应级别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团体会员单位的成员只有申请成为个人会员后才能享有个人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企业会员除享有《河北省护理学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可以获得学会提供的以下服务:
(一)学会每年选择最前沿和临床最需要的课题举办1~2次专题讲座,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单位的护士免费参加。
(二)学会启用护理基金为会员的科研提供经费,符合《河北省护理学会护理基金资助科研项目》条件的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中的个人,可以得到资助。
(三)学会优先推荐会员的科技成果参加中华护理学会科技进步奖的评选。
(四)个人会员参加本学会举办的继续教育或学术活动时免收学分证书费。
(五)学会不定期举办优秀会员评选活动,资助优秀会员参加国家或国际的学术会议。
(六)企业会员每年免费享受一次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中的产品展示。优先安排以企业或产品为主题的发表会、学术会或其他学术活动。
第八条 会费的收缴
(一)会费标准:
个人会费标准:每人每年10元,同时加入中华护理学会的会员每人每年20元。
团体会费标准:三级医院每年3000元,二级医院每年1000元,一级医院500元。
企业会费标准:企业会员每年3000元。
(二)团体会员和企业会员的会费由本学会直接收取;个人会员的会费由各市护理学会和省直单位代收。
(三)凡一次性交纳会费200元以上的个人会员,成为本学会终身会员,颁发终身会员证,以后不再交纳会费。
(四)学会在每年的3月份办理新入会会员的审批和会费的缴纳手续。为方便会费的收缴程序,也可按届收缴会费,每届四年。
第九条 会费的管理
(一)会费的使用:
1.用于学会为会员免费组织的各类学术性活动和公益性活动;
2.用于会员管理,如会员证、档案管理等事项;
3.用于资助会员参加学术活动;
4.缴纳相关团体组织会费;
5.奖励优秀和突出贡献的会员。
(二)会费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学会成立会费管理小组,负责会费的缴纳和管理。
(三)会费支出都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在会费使用范围内由使用方提出申请,管理小组作出预算,交理事长审批后方可支出。
(四)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接受理事会的审查。会费管理小组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河北省护理学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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